脊柱国采发通知签第二年合同,尊重临床完成协议量是重点
9月30日国采办发通知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的带量采购执行工作,10月多省份开启签订三方协议的工作。
近日,多地也在陆续发文强化三方协议量事宜
上海市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续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耗材联采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及《关于本市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沪药事药械〔2023〕8号)相关规定,为确保首年协议期满后平稳有序衔接第二年协议期,按照工作流程,现就第二年签约事宜通知如下:
1.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在登记系统内上传经分管院领导签字的未完成理由盖章件。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确保协议量的完成。
2.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协议签订各主体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3.中选企业延续上年度配送关系的,无需再次确认配送关系;中选企业新增或变更配送企业的,请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完成配送关系确认。配送企业需使用所在省份医疗保障部门发放的账号登录平台,如前期已领取平台账号,可使用此账号登录平台,无需重复领取。
4.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集采相关文件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采办工作通知和我省执行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全省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不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协议一年一签。每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延用首年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在登记系统内上传经分管纪检工作院领导签字的未完成理由盖章件,并由各市州医保部门进行审核后将结果报送至省医保部门。未完成的量累积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调整协议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经市州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医保部门,通过后可调整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调整后,待通知进行三方协议的签订。
二、坚持集采非中选产品限价挂网
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非中选产品部件挂网价格高线进行挂网(详见附件)。各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在湖南省药品与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按要求调整非中选产品价格。
三、其他要求
(一)国家骨科脊柱耗材带量采购中选及非中选产品的采购交易迁移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后,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中选系统并按系统进行采购方可记入协议量。
(二)各级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监测,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对监测发现执行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